“光刻機”表述誤導投資者!證監會通報來了
10月13日晚間,證監會通報蘇大維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查辦進展,擬對蘇大維格處以150萬元罰款,並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罰款。
證監會表示,近日,上市公司蘇大維格發佈關於公司“光刻機”生產銷售的不實信息,導致股價異動,引發市場質疑。證監會立即部署,迅速立案,查明事實,嚴肅懲處,已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。
分析人士指出,在全面實行註冊制的大環境下,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該遵守真實準確、公開透明的原則,只有實事求是、不誇張、不敷衍的信息披露,大股東、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忠誠履職,才能贏得市場尊重,讓投資者看得見、看得清企業的質地,更好地選擇投資標的。
“光刻機”表述誤導投資者
據證監會調查,2023 年 9 月 14 日 ,蘇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前期關於“貴司光刻機及相關技術有哪些知名企業在使用”的提問,回覆稱“公司光刻機已實現向國內龍頭芯片企業的銷售,並已實現向日本、韓國、以色列等國家的出口;同時,公司向國內相關芯片光刻機廠商提供了定位光柵尺部件”。公司前述回覆發佈後,下午開盤後公司股價快速由跌轉漲,最終收盤上漲 20%。
公司前述回覆所稱已實現銷售和出口的“光刻機”實際爲用於製造微納光學材料、掩膜等的直寫光刻設備,而非用於芯片製造的光刻機,該“光刻機”與回覆中所稱的“芯片光刻機”存在顯著差異。公司未能準確、完整地披露公司銷售的光刻設備的種類和具體應用領域,且在回覆中將“光刻機”和“芯片光刻機”並用,具有誤導性。
證監會認爲,蘇大維格以上信息披露不準確、不完整,構成誤導性陳述,涉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法》)第七十八條第二款、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,屬於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爲。
蘇大維格董事會秘書蔣林,負責公司對投資者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所提問題的回覆工作,其在明知芯片光刻機概念系當時市場熱點的情況下,將公司證券部門草擬的針對投資者提問回覆初稿中“直寫光刻設備”的表述修改爲“光刻機”,刻意混淆直寫光刻設備與芯片光刻機的區別,並決定發佈。根據《證券法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 182 號)第五十一條第一款、《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行政責任認定規則》(證監會公告(2011)11 號)第十五條,蔣林是上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
證監會決定,擬對蘇大維格處以150萬元罰款,並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罰款。
證監會表示,真實、準確、完整披露信息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,是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的法定要求。上市公司公開發布信息必須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蘇大維格在互動易平臺發佈誤導性信息,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,擾亂信息披露秩序,應予懲處。
下一步,證監會將保持對證券違法活動的高壓態勢,嚴肅查處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,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維護市場信息披露秩序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。
深交所將啓動紀律處分程序
除了證監會的處罰外,深交所也將對公司及相關違規當事人啓動紀律處分程序。
9月15日,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,要求公司說明其光刻設備是否能夠直接用於芯片研發及製造、主要技術參數是否與業內龍頭廠商存在較大差距等關鍵問題。
10月8日,公司回覆深交所關注函稱,公司自2001年左右開始研發各類光刻設備,包括激光直寫光刻機、納米壓印設備等,前述設備主要用於微納光學產品和衍射光學器件的製造,公司所生產的光刻設備目前不涉及集成電路領域相關產品的生產。
光刻技術是現代半導體、顯示面板、光電子等領域的產品製造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藝流程之一。從曝光方式上,光刻機可以分爲掩模光刻機(在運行過程中均需要使用掩模板),包括接觸式/接近式光刻機,投影式光刻機(如DUV和EUV)等;以及無掩模光刻機,即直寫光刻機,包括電子束光刻機、激光直寫光刻機、激光直接成像設備(LDI)等。半導體及平板顯示製造普遍採用“直寫光刻製作掩模+投影光刻批量複製”的工藝過程。一般所稱的光刻機是有掩模光刻機中的投影式光刻機,與公司所生產的激光直寫光刻機不屬於同一技術路線。
很顯然,公司研發的光刻設備與市場理解的光刻機存在顯著差異。公司表示,公司證券部門在回覆相關互動易問題時,直接使用了“光刻機”、“龍頭芯片公司”等可能引起誤解的表述,未能充分考慮到部分投資者可能對光刻機的技術路線、相關技術的具體應用領域等情況不瞭解,未詳細說明公司光刻設備的具體類型,公司主要的應用領域,與行業龍頭企業的差距,以及客戶主要用途等信息;也未說明相關設備收入佔公司收入比重較低,未充分提示相關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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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相關回復引起了部分投資者誤會和誤解,並導致公司股價發生較大波動,對此,公司及公司證券部門誠懇向投資者表示歉意,並將積極吸取經驗教訓,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程序,持續學習相關產業政策和文件,努力提升與投資者互動溝通的嚴謹性與信息傳遞的完整性,不斷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。”
10月12日,深交所再次下發關注函,公司在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提問的回覆涉嫌存在不 真實、不準確、不完整情形及誤導性陳述。公司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了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3年8月修訂)》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——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(2023年修訂)》的相關規定,市場影響惡劣。根據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3年8月修訂)》相關規定,深交所將對公司及相關違規當事人啓動紀律處分程序。(更多詳細內容請戳:《強蹭“光刻機”公司收罰單!深交所:“不真實、不準確、不完整!”》)
責編:朱雨蒙
校對:姚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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